一、公告期間:113 年 10 月 17 日起
二、展售期間:2 個月(114年1月至2月)
三、展售攤數:24 攤
(如附件5-臨時攤位圖)
四、廠商資格:一般公司行號、具農民身分者或公益、福利團體。一名展售人僅可代表一家廠商申請展售,如發現代表超過一家廠商將取消展售資格。
五、線上申請方式說明如下:
表格標題廠商資格
| 申請方式
| 申請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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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經本中心審核完成且今年度無相關資料異動
| 填寫google問卷回覆是否繼續展售意願。https://docs.google.com/forms/d/ 1ltYhnheXXt_hdQnMB8hWc4WLRlhFL18tgDdMQWV0D7c/edit
| 113年 10月21日至25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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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進廠商或已審核完成但今年度有資料異動
| 請至本中心臨時攤位使用申請系統申辦。http://vendor.gov.taipei/
| 113年 10月21日至25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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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進廠商或已審核完成但今年度有資料異動之廠商申請,請至本中心「臨時攤位使用申請系統」http://vendor.gov.taipei/ 辦理。
辦理須知如下: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影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8 年 4 月 14 日工程企字第 09800159220 號函示,「營利事業登記證」自 98 年 4 月 13 日起停止使用)或公益、福利團體登記證明影本、具農會會員等相關證明。
2.申請單位及現場展售人資料卡(附公司銀行存戶資料影本)。(附件2)
3.市有公用房地使用申請書。
4.最近一期向稅捐機關申報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影本;如係核定課稅之公司行號,請附最近一期之核定稅額繳款書或 3 個月內之營業稅稅籍證明影本或無欠稅證明。
5.最近一期向稅捐機關購買發票明細表影本(暨收據)。具農民身分者及公益、福利團體得免備上開資料。(可至財政部印刷廠-當期申購資料查詢列印 https://invoice.ppmof.gov.tw/PSC_WebPrj/10074index.jsp)
6.應提供悠遊卡等行動支付服務。
7.公益、福利團體及金融/保險/投資/信託業者需附總公司推薦函,另農民身分申請者得檢附農會會員及展售人應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一親等等相關證明(符合本款規定者得免備購買發票證明)。
8.展售商品如係食品(含農產品加工食品),需檢附食品業者登錄字號或證明、有效期間一年內投保產品責任險之保險單影本及最近一年經衛生主管
機關或衛生主管機關委託辦理食品衛生檢驗之檢驗機構、學術團體或研究機構,核發之符合衛生規定證明文件,另產品責任險保險金額須符合衛生福利部訂頒「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第 4 點第 1 款規定額度。(附件3、附件4)
9.申請參加弱勢族群保留攤位申請者之展售人,應附具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一親等之身心障礙手冊及領有身心障礙者一個月內現戶戶籍謄本一份或原住民族籍證明書,或能證明為原住民身分之相關證明文件,供本中心審核。
10.申請人所送相關證件,如係偽造應自負相關法律責任。
六、現場選位方式:
(一)審查合格廠商應由負責人或展售人出席選位,至多1人,並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佐證身分。本次選位作業結束後,倘仍有未售出攤位,本中心將視情況通知審查合格廠商補位。
(二)經審查合格廠商,請依商品類別參加現場選位,選位序號由本中心抽籤決定,選位時間 (如附件1)
七、選位地點:臺北市政府大樓北區2樓 N206、N210會議室。
八、選位當日由本中心清點申請單位之數量,並備妥相同數量之選位號卡,由申 請單位依抽籤序辦理選位作業。
九、選位登記完畢後,如有剩餘攤位數,由當日登記廠商優先補位,若仍有剩餘攤位數,待後續另通知廠商辦理剩餘攤位之補位事宜,一人僅可代表一家廠商選位,不得代理其他廠商補位。
十、繳費方式:匯款,期限為113年11月11日。場地使用費為每次(天)新臺幣650 元整(其中包含5%水費新臺幣29元及5%電費新臺幣30元),申請單位應於選位訂約完成登記時依核准展售時間表所列之繳款帳號繳入指定帳號,逾期未繳費登記場次自動失效。本中心將於收到款項後開立電子收據,收據請妥為保管,如有遺失不另補發。
十一、為配合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調整辦公放假日,本場地使用如遇調整上班日或因颱風停止上班依本府公告辦理,不另行通知。
十二、本期展售廠商應遵守「臺北市市政大樓市有公用房地提供使用設置活動式臨時攤位特別約定事項規定」,請詳閱相關規定。(附件6)
十三、聯絡電話:02-2725-8619,聯絡信箱:mq3781@gov.taipe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