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辦人辦理補發公文作業時,應檢附原案,加簽說明,經陳奉核可後,送請發文人員補發,不必重新辦稿,惟須於文面左上側空白處註明補發日期及「補發」字樣。聯繫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1023
承辦人辦理補發公文作業時,應檢附原案,加簽說明,經陳奉核可後,送請發文人員補發,不必重新辦稿,惟須於文面左上側空白處註明補發日期及「補發」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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