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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大陸小組設置要點

104年3月27日府人管字第10430367700號函核定

 

一、臺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配合政府大陸政策,統籌處理與本市有關之大陸事務,特設臺北市政府大陸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 ,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召集人由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二人,由市長指派之副市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召集人就本府業務相關局、處及會之首長或有關人員及專家學者聘(派)兼之。前項委員任期一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之。外聘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外聘委員全數四分之一為原則,且全體委員任一性別比例應占全體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三、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有關本市之大陸事務之研究及綜合規劃事項。

 

(二)有關本府所屬各機關大陸事務工作計畫方案之審議及推動事項。

 

(三)有關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兩岸交流事務之審議、協調及聯繫事項。

 

(四)有關大陸相關資訊之蒐集、分析及出版事項。

 

(五)有關政府大陸政策之宣導及推動事項。

 

(六)其他有關本市大陸事務之事項。

 

四、本小組會議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一人擔任主席。 委員不克出席時,得委任代理人出席。但專家學者不適用委任出席規定。本小組得依組務需要,邀請本府相關局處、其他民間團體代表及專家學者列席。

 

五、本小組置執行秘書及副執行秘書各一人,綜理組務推動,由市長指派人員兼任;幹事由秘書處派員兼任。

 

六、本府各機關涉及本小組職掌事務,需提報本小組確認。

 

七、本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小組決議事項,簽報市長核定後,分送各有關單位辦理。

 

九、本小組所需經費,由秘書處年度相關預算支應。